1.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向申報時戶籍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外籍人士居住於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2.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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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名或蓋章,如係委託代理人申報者,代理人並應簽名或蓋章,
計算結果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
2.不動產或房屋使用權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3.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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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土地:請填寫交易房屋土地的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

(例:甲在106年8月1日完成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應於8月31日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但下列情形的「交易日期」填寫如下:
(1)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者,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期。
(2)交易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的房屋(如違章建築),為訂定買賣契約日期。
2.房屋使用權:請填寫交易使用權的權利移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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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期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

房屋使用權的取得日期為權利移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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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持有期間,為「取得日期」計算至「交易日期」的期間。但下列情形的「持有期間」計算如下:
1.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個人的持有期間+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2.因遺贈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個人的持有期間+遺贈人的持有期間
3.因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個人的持有期間+配偶的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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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官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04/5887006684254281366?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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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官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04/5390713465181381724?tagCode=

「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的適用條件有哪些?應如何計算「自住房地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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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官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04/6650150303553183446?tagCode=

1.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2.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3.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4.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5.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6.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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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費試算: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58W17

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其交易不論盈虧,都要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未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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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報到未滿一週就有客戶要看房子

就在早上8:30~學長非常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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