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土稅施57)
農業用地:指非都市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1.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農林漁牧、保育)
2.與農牧不可分之農舍、曬場、灌溉、排水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直接供倉儲設備、冷凍等
農3
第10款-農業用地(農18:農業用地可興建農舍)
第11款-耕地 (農37: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第12款-農業使用
耕地: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非都市土地才有耕地,但要符合四分區其一及編定。
四分區:1.特定農業區2.一般農業區3.山坡地保育區4.森林區
編定:農牧用地
農16:耕地分割限制,不得小於0.25公頃
農33:耕地移轉限制,不得移轉予私法人
- 藍-農業用地,農3第10款,農業用地
- 紅-土地法之耕地,土107,耕地375減租條例之耕地
- 黃-農業發展條例之耕地,農3第11款耕地
- 綠-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政府不得徵收,徵3
只要有出租耕地就是指375條例之耕地,89.01.27前成立耕地租約,且向鄉鎮市公所辦理租約登記
二、地權
(一)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
(二)不得私有土地(10種)
(三)共有土地之處理(土34-1)
(四)外國人與中國人之地權處理
(五)上級所有權與下級所有權(土10)
(六)公有土地之處分與撥用(土25、26)
(一)上級所有權與下級所有權
土10
第10條(私有土地與國有土地)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上級所有權),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下級所有權)。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上級所有權-束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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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 |
監徵徵收 |
上級所有 |
1 |
上級所有權指導下級所有權 |
督稅收買 |
全國國民 |
2 |
下級所有權應受上級所有權管制與約束 |
權權權權 |
國家 |
3 |
私人所有之下級所有權必須在上級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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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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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限制下行使所有權之權利 |
使收處排 |
下級所有 |
4 |
上級所有權得對下級所有權行使監督, |
用益分他 |
人民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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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稅、徵收、收買,目的在達成所有權社會化 |
權權權權 |
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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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級所有權-束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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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私有之土地
如已成為私有,政府得依法徵收(土14)
立法理由:國防安全、公共需用、天然富源、文化名勝等當然公有,以避免私人專占而影響公共利益與國家安全
第14條(不得為私有土地)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天然富源:溫泉、冷泉地)
七、瀑布地。 (天然富源)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
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不受土25限制)
名勝古蹟=寺廟、教堂 依法得贈與=還產於民
民769、770、772,時效取,依土14規定,若甲占有不得私有土地逾20年,不得以民法主張時效取得。
鑛泉地尚未徵收前,甲得移轉給乙(本國人、外國人),但不得移轉給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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