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有那些?
所謂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包括三部分:
 一、土地部分退還之﹝土地增值稅﹞: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申請重購退稅之條件及種類)
 二、房屋部分退還之財產交易所得稅﹝綜合所得稅﹞:依據【所得稅法】第17-2條規定:(申請重購退還綜合所得稅之條件)
 三、土地、房屋部分退還之房地合一稅所得稅:依據【所得稅法】第14-8條規定:(申請重購退還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條件)

 

1.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屋土地並出售舊自住房屋土地,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如出售舊房屋土地與重購新房屋土地的時間(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倘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新、舊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情形,且該舊自住房屋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
(1)先購後售者,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申報時,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 稅額的限額內減除。
(2)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退還出售房屋土地時已繳納的所得稅額。
2.以配偶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3.應檢附證明文件:

於舊自住房屋及新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的戶口名簿影本、重購及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影本及新舊房屋土地的所有權狀影本等。
4.重購的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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