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有那些?
所謂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包括三部分:
 一、土地部分退還之﹝土地增值稅﹞: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申請重購退稅之條件及種類)
 二、房屋部分退還之財產交易所得稅﹝綜合所得稅﹞:依據【所得稅法】第17-2條規定:(申請重購退還綜合所得稅之條件)
 三、土地、房屋部分退還之房地合一稅所得稅:依據【所得稅法】第14-8條規定:(申請重購退還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條件)

 

1.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屋土地並出售舊自住房屋土地,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如出售舊房屋土地與重購新房屋土地的時間(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倘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新、舊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情形,且該舊自住房屋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
(1)先購後售者,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申報時,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 稅額的限額內減除。
(2)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退還出售房屋土地時已繳納的所得稅額。
2.以配偶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3.應檢附證明文件:

於舊自住房屋及新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的戶口名簿影本、重購及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影本及新舊房屋土地的所有權狀影本等。
4.重購的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A.土地稅法第35條

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二)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三)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1人

(四)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六)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七)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申辦注意事項】:

一、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起5 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二、應檢附附件:

(一)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Page 4 of 4 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店所協作組 (二)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三)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請立具切結書)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檢附出售土地所有權人無(有) 租賃申明書正本。

(四)重購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申明書正本。

(五)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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