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不動產-法院判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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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係於73年8 月30日興建完成,依系爭契約特別約定事項第10條約定,三孔平均值之氯離子含量 標準為0.6公斤/立方公尺,

依鄭兆鴻試驗室之檢測結果,餐 廳、客房、前客房分別為0.3183、0.4669、0.8851公斤/ 立 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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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被告胡秀娥未告知系爭房屋內曾發生自然身故之 情事,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被告彭婉君、永慶房屋於 未能查證系爭房屋為凶宅顯有過失,應連帶負責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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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燈煌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 年度上易字第27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於102 年3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戒慎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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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後於民國107 年1月10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婚字第116 號成立和解離婚

原告婚後財產僅有價值新 臺幣(下同)7萬8,000元之87 年BMW車子一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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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買受系爭土地之目的係為了建築房 屋,被告也向原告擔保編號1 所示之土地可以建築房屋,

因 此系爭契約第15條第4 項特別約定事項,才會約定有「賣方 (指被告,下同)負責過戶前申請建築指示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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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房屋四號公園加盟店,民國105 年3 月29日被 告陳朝麟與王蘇明霞授權委由被告陳朝坤,

被告陳朝坤再委 任被告吳鳳湘與原告(承辦人:陳振昌) 簽訂專任委託契約 書(下稱系爭專任約),將其等名下共有之門牌號碼為新北 市○○區○○路000 號B2、B3、B4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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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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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審訴字第 159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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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娟自民國(下同)103年12月10日起,任職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昇承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即永慶不動產臺中北屯致富加盟店(下稱:昇承昌公司)之經紀員 ,受昇承昌公司委任,處理該公司不動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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