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5&docid=12240
客戶:
我的房子是26.75坪
我的車位是4.1坪
廣告坪數面積為什麼要寫30.85坪
我的廣告要寫26.75坪,車位另購,請我們處理...
說明方式: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三條第四點規則:
不動產廣告不得為下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形之表示或表徵:
(四)不動產面積:
- 廣告表示建築物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不符者。
- 廣告表示建築物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雖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相符,然有下列情形者:
(1)廣告中使用「使用面積」、「公共面積」、「室內面積」、「受益面積」、「公共設施」、「受益憑證」或其他非法定名詞作為建築物面積之表示或表徵,未於明顯處以相當比例之字體註明其包括範圍,而有引人誤認面積數量。
(2)廣告中使用「建築面積」、「基地面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共有部分面積」或其他法定用語作為建築物面積之表示,而其面積表示之數量與法定用語所應有或登記之面積不符,且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
(3)廣告表示建築物共有設施比例之具體數字與完工建築物不符,且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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