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為: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理戶籍登記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以3公畝(90.75坪),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211.75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稅法雖規定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用地只能一處,但如果您擁有二處以上的自用住宅時,則可一處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第二、三……處如成年子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其中1人辦竣戶籍登記,在其他條件都符合的情形下,您還是可以不受一處的限制,全部可以適用優惠稅率。
選擇最有利的一處,那就要選擇在總地價最高的那一處設立戶籍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稅,節稅效果最大。
自益信託土地也可以適用
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且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雖然納稅人名義已為受託人,您還是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核課。
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如因子女就學、工作需要、請領各項補助等需求,將戶籍全戶遷出,雖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且未變更作其他用途,依規定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提醒民眾,戶籍遷移時至少要保留1位仍設原址,以免影響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權益。
土地所有權人可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申辦注意事項:
一、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二、應檢附附件(各項附件均得以電子檔上傳,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 一 ) 自用住宅用地:
1、戶籍證明文件
(1) 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夫妻非設同一戶籍者,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以免影響日後還須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證明文件,增加公文處理時效)。
(2) 外僑居留證明文件 影本 。
2、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
(1) 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 ( 已填建號者免附 ) 。
(2)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77年4月29日 以前建造完成或無上述 資料者須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 二 ) 國民住宅用地:
1、政府直接興建者: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
(1) 建造執照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2) 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影本 。
( 三 ) 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1、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2、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影本 。
三、已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設籍人資料者得免附戶口名簿影本。
四、若有非親屬寄居,且無租賃關係,須填寫土地所有權人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正本。
五、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須填寫配偶無不動產申明書正本。
六、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送至所轄稅捐機關,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財政部線上 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09W/OLF013008/0
109年地價稅稽徵、繳納、罰則
1.開徵日期:109年11月1日
2.徵收期間: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3.繳納期間:109年11月1日至109年11月30日
4.罰則
(1)滯納金:每逾二日加徵1%,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2)逃漏稅: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新買或繼承的房屋作自用住宅,不知要在9月22日以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
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被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有無補救辦法?
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開始適用。但新購土地之所有權人於申報契稅或土地增值稅、繼承土地之所有權人於查註財產稅有無欠稅時,已依稅捐稽徵機關之輔導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土地在9月22日以前已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可補送戶籍及建物相關證明文件,當期即可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核釋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說 明: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
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
得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2點
至第4點規定辦理: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 間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
年1月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核釋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說 明:
一、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二、前點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
三、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點規定期間內申報,但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受理,惟應認屬逾期申報案件,依同法第108條之2第1項有關未依限申報規定處罰;該補繳之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四、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二點規定選擇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計算及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申報,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