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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是什麼? 個人及營利事業的課稅方式及稅率有何不同?
(一)個人部份
(1) 課稅範圍: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1、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時間在2年以內。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視同房屋交易課徵所得稅。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1、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時間在2年以內。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視同房屋交易課徵所得稅。
(2) 申報方式:
分離課稅,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課稅所得(稅基):
課稅所得(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3) 稅率:境內居住者
(3) 稅率:境內居住者
1.依持有時間認定
持有時間一年以內:稅率45%
持有時間兩年以內超過一年:稅率35%
持有時間十年以內超過兩年:稅率20%
持有時間超過十年:稅率15%
2. 因非自願因素: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時間在2年內以下之房屋、土地:20%。
3.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4. 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課稅所得超過400萬部分:10%。
稅率:非境內居住者
3.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4. 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課稅所得超過400萬部分:10%。
稅率:非境內居住者
持有時間一年以內:稅率45%
持有時間超過一年:稅率35%
持有時間超過一年:稅率35%
(二)營利事業部份
課稅範圍: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1、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時間在2年以內。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課稅所得(稅基):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稅率: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1、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時間在2年以內。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課稅所得(稅基):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稅率:
(1) 境內營利事業 17%,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2) 境外營利事業
依持有時間認定:
(2) 境外營利事業
依持有時間認定:
持有時間一年以內:稅率45%
持有時間超過一年:稅率35%
持有時間超過一年:稅率35%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代理申報納稅。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代理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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