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店裡來了一位客戶,詢問賣屋相關事宜,經深入了解後,得知他正面臨法院判決的苦惱
x先生告訴我,他被弟弟主張並被弟弟告變價分割,我聽了才告訴他
是不是有一間房子或土地?他說是。我問是剛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或是投資共買的分別共有?
才了解弟弟因為知道建商談改建,分配後續效益,弟弟出價低於市價,要向x先生購買
x先生認為價格差距太大而不同意,所以否決了弟弟的要求,然而弟媳是專業人士(買法拍屋)
進而向法院提出變加分割主張,而法院判決書也已判,我向x先生說明其權利後與分析狀況後
他是低收入戶,只能欣然的接受,因為x先生沒有資金能行使相關權利
至於弟弟或弟媳的出價價格是數法院拍賣的接近3拍的價位
若弟弟或弟媳是爲了都更後的分配效益,我想也是有一定的風險
也許被買走了,或是買到了而都更不成,都有其一定的風險。
但是這又是一例在現實社會中的(利益當道,親情殿後)人生百態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民法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依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又依同法條第7 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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