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停車位的類型分為三種

一、法定停車位 二、增設停車位 三、獎勵停車位

一、法定停車位

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

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必須與主建物共同(一起)辦理產權移轉。例如:國宅

1.產權登記屬於公設 2.無獨立產權,必須與主建物(建號)併同出售移轉  3.可將車位及其面積移轉出售給同基地(同社區區分)之所有權人

二、增設停車位

建商或起造人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
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

車位登記為公設,車位面積與坪數登記獨立建號(獨立產權、獨立權狀),可單獨自由轉售
例如:中和日麗華廈B1、永和捷和生活家、永和新邨...等設區

三、獎勵停車位

政府獎勵建商於建造時依中央或各地方政府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所設置之停車位。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獨立的空間與出入口),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也須付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都是屬於「供公眾使用」。

例如:中和台北NEWS、中和映象太和...等社區
 

車位用途與內容可在使用執照上查詢,車位產權登記方式與權利範圍可在謄本上的標示部查詢,另須特別注意車位是否有「分管」契約及該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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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萬超業李永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