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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房屋開立發票,計算房地比例之房屋款應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另加5﹪

稽徵機關補徵稅款之原因係營業人於核算房地比例時,未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乘以1.05)計算,為消弭徵納雙方間對此計算方式之爭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於100年6月22日修正發布後,已明文增訂其計算公式,俾資依循。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其所有之不動產(房屋及土地)以總價2,500萬元銷售予乙,交易當年度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4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800萬元,則開立發票時房屋款部分之含稅銷售價格計算方式如下:25,000,000×(4,000,000×1.05)÷〔(4,000,000×1.05)+8,000,000〕=8,606,557元,此時甲公司關於房屋款部分之發票應開立金額即為8,606,557元;倘甲公司於計算房地比例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未乘以1.05方式計算,則其房屋款部分之含稅銷售價格將會計算為8,333,333元,以致發票開立金額偏低,此時甲公司將遭國稅局予以補徵差額13,011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於計算房屋銷售價格時,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乘以1.05)計算,以免因房屋款之發票開立金額偏低遭受補稅,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中正分局黃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如何分列土地與房屋細項金額呢?

假設出賣人甲公司出售A土地、B房屋與買受人乙君承受,買賣總價款為新台幣2000萬元,A土地公告現值為800萬元,B房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則A土地價款為2000萬元×800萬元/(800萬元+200萬元)=1600萬元;B房屋價款為2000萬元×200萬元/(80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

所以,承辦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則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價款議定條款內應敘明:

本買賣價款為新台幣2000萬元整。

土地、建物價款分別如下:

一、土地價款:新台幣1600萬元整。

二、建物價款:新台幣400萬元整。

由此可知,房屋營業稅為400萬元×5%=20萬元。於開具發票時,土地勾選「免稅」,房屋勾選「應稅」。

資料來源: https://blog.xuite.net/yhtasi/twblog/148439763-%E7%87%9F%E5%88%A9%E4%BA%8B%E6%A5%AD%E5%87%BA%E5%94%AE%E6%88%BF%E5%B1%8B%E5%A6%82%E4%BD%95%E5%A0%B1%E7%B9%B3%E7%87%9F%E6%A5%AD%E7%A8%85%EF%BC%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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