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稅法第 35 條     重購退稅申請
  • (一)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節稅項目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適用要件

1.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之額者。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4.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之限制。
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檢附證件

1.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於重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5.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申請期限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申請地點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其他相關規定

1.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追繳原退還稅款。
註: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情形。
2.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3.出售時沒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2年間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併計申請重購退稅。
5.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10年。
註:102年5月22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前,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消滅;102年5月23日(含該日) 以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5年者,時效延長至10年。


     【申辦注意事項】

  • 一、因重購土地退還增值稅者,其之自完成移轉登記起 一、因重購土地退還增值稅者,其之自完成移轉登記起 一、因重購土地退還增值稅者,其之自完成移轉登記起 一、因重購土地退還增值稅者,其之自完成移轉登記起 一、因重購土地退還增值稅者,其之自完成移轉登記起 5 年內不得再行 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二、應檢附件:
    (一)原出售土地向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 約文件影本
    (二)新購土地向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三)出售土地之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如無法提示請立具切結書 )如未申請 按自用住宅地稅率課徵土增值者,請檢附出售所有權人無                  (有) 租賃 申明書正本。

       (四)重購土地所有權人無 (有)租賃申明書正本。
       (五)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實例說明】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稅款計算公式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地增值稅)=A(如為零或負數,則不符合退稅要件)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
      舉例:
     王太太於102年12月1日出售自宅移轉現值是450萬元,且已繳土地增值稅款50萬元。王太太103年12月看中兩棟房子,

   想自其中選1棟,我們來算一算,這兩棟房子分別可退還多少稅款?(甲屋土地現值500萬元,乙屋土地現值430萬元。)
甲屋: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
(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增值稅款)
=500萬-(450萬-50萬)=A(100萬)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
50萬<100萬
結論:購買甲屋原來已繳的增值稅款50萬元可全數退回
乙屋: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
(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地增值稅款)
430萬-(450萬-50萬)=A(30萬)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
50萬>30萬
結論:購買乙屋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30萬元

Q. 什麼是綜合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額? 
A. 所得稅法第 所得稅法第 17 -2條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時,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其先購後售者,亦有其適用。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必須檢附相當證明文件供查核,諸如:

(一)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出售及重購房屋確係自用住宅。

(二)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格,而且產權登記時間相距在2 年以內。如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則須附上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作為證明。另須要注意若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至於其計算公式如下:

(A)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B)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C)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A)-(B)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關於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規定,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Q.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買賣自住房屋、土地,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的條件為何?

A.所得稅法第14-8條

新制下,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已於該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但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 (二)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

節稅項目

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

適用要件

1.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4.自營工廠出售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檢附證件

1.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原出售及重購土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都市計畫外證明文件。
6.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7.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期限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申請地點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 (三)自耕農業用地重購退稅

節稅項目

自耕農業用地重購退稅

適用要件

1.土地出售後 2 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者。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4.出售自耕之農業用地,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

檢附證件

1.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都市計畫外證明文件。
4.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申請期限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申請地點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節稅情形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備註: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另有不課徵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可考慮選擇適用。

  • (四)於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

節稅項目

於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

適用要件

1.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於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原營業使用之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3.得於開始營運後,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4.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以出售前1年內,未出租且繼續營業使用者為限。
5.以新市鎮特定區已規劃完成之地區內投資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增資擴充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分公司,並經營符合行政院所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為限。
6.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登記,且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
7.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8.自開發主管機關劃定地區起第6年至第10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重購退稅者,其退稅額度減半,第11年起不予退稅。

檢附證件

1.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新市鎮產業投資計畫書。
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原有土地及新購土地之地上建物供作商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6.公司基本資料表。
7.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8.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9.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收據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10.經營符合行政院所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申請地點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節稅情形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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