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2020.11.29
ㄧ、緒論 二、地權 三、地用 四、地價 五、地稅 六、土地徵收
ㄧ、緒論
(ㄧ)立法目的
(二)憲法有關土地方面之規定 憲142、143
(三)土地改良物與改良土地
(四)不動產物權
(五)專有名詞
(ㄧ)立法目的
1.地權平均:
促使土地權利合理分配,避免土地之專占與集中。地權限制、地權調整、照價收買等
2.地權健全:
促使土地之面積、性質、權利關係、使用狀況皆有圖册詳實記載。如地籍測量、土地登記等。
3.地價正確:
促使照「價」徵稅、收買、漲價歸公有正確地價可據。如規定地價、查估現值、估定土地改良物價值
4.地用地盡其利:
促使土地經濟合理、有效充分、永續之利用。如土地使用管制、公有荒地招墾、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耕地租用等
5.地稅地利共享:
促使土地負擔之公平,並發揮土地稅之財政、經濟、社會功能。如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空地稅、荒地稅等。
平均地權
1.政策(方向):(1)地權平均 (2)地盡其利 (3)地利共享 (4)永續發展
2.策略(手段):(1)規定地價 (2)照價徵收 (3)照價收買 (4)漲價歸公
(二)憲法有關土地方面之規定
憲法>法律>命令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指導土地法之立法方向。憲法有關土地方面 之規定如下:
1.總則: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2.地權方面: 土10、土15 + 政府得照價收買私有土地
第10條(私有土地與國有土地)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第15條(不得私有之礦)
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前項所稱之礦,以礦業法所規定之種類為限。
(1)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2)附著於土地之鑛,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
受影響。
(3)政府得照價收買私有土地。
憲法照價收買與平均地權調利照價收買不同
憲法照價收買:1.積極性土地徵收(公共建設) 2.消極性照價收買(制裁性)
平均地權條例照價收買:制裁性(六種情況)
3.地用方面: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
經營之面積
4.地稅方面:地價稅、土地增值稅
(1)私有土地應照價稅納(地價稅)
(2)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
(三)土地改良物及改良土地 土5
第5條(土地改良物)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1.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改良土地:人為投資改良的過程 土地改良物:人為投資改良的結果
2.建築改良物:建築物或工事
建築物:
工 事:加油亭、游泳池
3.農作改良物: 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
農作物:稻米、小麥
其他植物:一般植物
水利改良:灌溉、排水系統
土壤改良:施肥、客土、深耕
土地:自然所賜,不會增減,沒有折舊
土地登記:謂土地與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物權)與他項權利(物權)之登記
平均地權條例所稱「改良土地」是指何種情形?如何申請驗證登記?
所稱改良土地,指下列各款而言:
1.建築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 修築駁嵌、開挖水溝、鋪築道路等。
2.農地改良:包括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改良及修築農路、 灌溉排水、防風、防砂、堤防等設施。
3.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 包括山坡地、海埔新生地
如何申請驗證登記?
1.開始興工改良之前申請驗證 2.派員實地勘查 3.發給證明
申請驗證登記: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須申請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者,應於改良前先依下列程序申請驗證;於驗證核准前已改良之部分,不予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
1.於開始興工改良之前,填具申請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驗證,並於工程完竣翌日起十日內申請複勘。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申請書後派員實地勘查工程開始或完竣情形。
3.改良土地費用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宗發給證明,並通知地政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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