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娟自民國(下同)103年12月10日起,任職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昇承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即永慶不動產臺中北屯致富加盟店(下稱:昇承昌公司)之經紀員 ,受昇承昌公司委任,處理該公司不動產買賣

租賃之仲介 業務,依該公司之員工守則,對昇承昌公司負有不藉職務上 之便利,私自仲介標的圖利自己及他人、

利用本人及一親等 名義私自購買公司仲介之不動產之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811號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490&q=c88e080373313ea3061ce9141e6adb6d&sort=DS&ot=in

劉榮豐係因先委託永慶房屋北屯致富加盟店(昇承昌公司) 賣房子,才與被告高玉娟認識,並委託銷售0000號土地:

1.證人劉榮豐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你這塊座落於苗栗 縣○○鎮○○段0000地號之土地,

在你賣給高玉娟之前,你 有無先委託給高玉娟任職的『永慶房屋』出售?)沒有,

開 始的時候是委託出售房子。..我去『永慶』是房子的部分,

土地是還沒有,土地是之後的。(你確實是有委託過『永慶房屋』出售房屋但後來沒有成交?)是。(房子是高玉娟賣掉的嗎?)不是她賣掉的,【後來我跟每個仲介都說我還有 農地。】...

我應該是說房子【我會通知他們說都是賣掉了 ,因為我大部分都會跟仲介說都賣掉了,

要跟他們說賣掉了 就不要再帶看了,然後再說我還有農地。】」

「(你口頭說 你土地要託售當時,你是否有提供何書面給他?是否有影印 地契之類的書面資料給他們?)沒有,

【只有講地號而已, 就讓他們去做。】」「(在委託『永慶房屋』賣房子之前, 你是否認識高玉娟?)不認識。(是因為你委託高玉娟賣房子,你才認識高玉娟,是否如此?)是。

(你賣掉房子以後 才要賣系爭土地,是否如此?)是。」「(你說你在附近的 店都有放土地的消息,是否如此?)是。

(你說妳在附近的 店有放土地的消息,你是三筆土地的消息都有放出去嗎?) 是。」

「(照你的習慣,你是會一次給三個地號,還是三個 地號分三次給?)【應該是一次給三個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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