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

目的:禁止私人兼併壟斷土地

土地法 & 平均地權條例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土地法 : 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

 

原則

1

地方情形

台北市:地狹人稠,面積最高額小

台東縣:地廣人稀,面積最高額大

2

土地種類

建  地:立體利用,面積最高額小

農  地:平面利用,面積最高額大

3

土地性質

水  田:          面積最高額小

旱  田:          面積最高額大

標準:

1.宅地 10=2016.67(1=666.66平方公尺)

2.農地:純收益=總收入-總成本

3.興辦事業:視營運規模大小

公制換算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一甲=10=2934坪 一公頃=3025

□□

□□

□□

EX:農舍不得小於0.25公頃

  0

2 5

0 0

2500平方公尺X0.3025=756.25

制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在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不依規定分劃出賣者,政府得依法徵收

 

平均地權條例

原則:1.私有土地 2.建築用地 3.尚未建築土地

標準:10公畝=3025.5坪建築用地

制裁: 超額土地2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建築使用者,政府得照價收買

 

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

 

土地法

平均地權條例

原則

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

地方情形

建築用地

土地種類

尚未建築土地

土地性質

 

標準

宅地10

10公畝

農地純收益10

興辦事業規模

制裁

分化出賣

2年內分劃出賣

依法徵收

建築使用

 

照價收買

 

()共有土地之處理

不動產:

  1. 土地產權方式:(1)單獨共有(透天)(2)共有:A:分別共有(公寓大廈)B:公同共有
  2. 建物產權方式:(1)單獨所有(透天)(2)共有:A分別共有,B:公同共有(3)區分所有(公寓大廈)

819: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妨害土地有效利用

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與民法 共有地處理之不同

 

土地34-1

民法819

1

適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適用動產

2

僅適用於法律處分

適用法律處分及事實處分

3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抵押權

4

人數及持分>1/2,持分>2/3人數不計

全體共有人同意

維護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權役之措施

  1. 書面通知
  2. 連帶賠償
  3. 代為登記
  4. 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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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萬超業李永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