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
目的:禁止私人兼併壟斷土地
土地法 & 平均地權條例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土地法 : 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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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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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情形 |
台北市:地狹人稠,面積最高額小 |
台東縣:地廣人稀,面積最高額大 |
2 |
土地種類 |
建 地:立體利用,面積最高額小 |
農 地:平面利用,面積最高額大 |
3 |
土地性質 |
水 田: 面積最高額小 |
旱 田: 面積最高額大 |
標準:
1.宅地 10畝=2016.67坪(1畝=666.66平方公尺)
2.農地:純收益=總收入-總成本
3.興辦事業:視營運規模大小
公制換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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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 |
公畝 |
平方公尺 |
一甲=10分=2934坪 一公頃=3025坪 |
□□ |
□□ |
□□ |
EX:農舍不得小於0.25公頃 |
0 |
2 5 |
0 0 |
2500平方公尺X0.3025=756.25坪 |
制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在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不依規定分劃出賣者,政府得依法徵收
平均地權條例
原則:1.私有土地 2.建築用地 3.尚未建築土地
標準:10公畝=3025.5坪建築用地
制裁: 超額土地2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建築使用者,政府得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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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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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
平均地權條例 |
原則 |
私有土地 |
私有土地 |
地方情形 |
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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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種類 |
尚未建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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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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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
宅地10畝 |
10公畝 |
農地純收益10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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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事業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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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 |
分化出賣 |
2年內分劃出賣 |
依法徵收 |
建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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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價收買 |
(四)共有土地之處理
不動產:
- 土地產權方式:(1)單獨共有(透天)(2)共有:A:分別共有(公寓大廈),B:公同共有
- 建物產權方式:(1)單獨所有(透天)(2)共有:A分別共有,B:公同共有(3)區分所有(公寓大廈)
民819: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妨害土地有效利用
土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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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與民法 共有地處理之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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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34-1 |
民法819 |
1 |
適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
適用動產 |
2 |
僅適用於法律處分 |
適用法律處分及事實處分 |
3 |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
抵押權 |
4 |
人數及持分>1/2,持分>2/3人數不計 |
全體共有人同意 |
維護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權役之措施
- 書面通知
- 連帶賠償
- 代為登記
- 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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