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之處理

不動產:

  1. 土地產權方式:(1)單獨共有(透天)(2)共有:A:分別共有(公寓大廈)B:公同共有
  2. 建物產權方式:(1)單獨所有(透天)(2)共有:A分別共有,B:公同共有(3)區分所有(公寓大廈)

819: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妨害土地有效利用

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與民法 共有地處理之不同

 

土地34-1

民法819

1

適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適用動產

2

僅適用於法律處分

適用法律處分及事實處分

3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抵押權

4

人數及持分>1/2,持分>2/3人數不計

全體共有人同意

維護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權役之措施

  1. 書面通知
  2. 連帶賠償
  3. 代為登記
  4. 優先購買權

 

34-1

共有土地之處理

第一項:多數決,促進共有不動產有效利用出售共有土地全部,處分、變更、設定四種用益物權

第四項:優先購買權,減少共有人數,使產權單純化出售共有人應有部分,買賣

34-1第一項多數決:

共有土地與共有改良物(1.人數>1/2及持分>1/22.持分>2/3人數不計)

1.法律處分2.變更3.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共有土地:不可設定地上權,因為屬用益物權,不可以持分設定地上權,除非符合土34-1

共有土地:可設定抵押權,因為屬擔保物權

多數決可適用土34-1:買賣、交換、標示分割、合併等

多數決不可適用土34-1:分割()、贈與、信託()、出租()、分管、設定抵押、共有土地興建、拆除等

 

分割

 

分割名稱

登記原因

適用土34-1

原因

分割種類

純標示分割

標示變更登記

因為不會影響共有人之權利

純權利分割

所有權移轉登記

不可

因為會影響共有人之權利

混合分割

變更+移轉登記

不可

因為會影響共有人之權利

 

 

分割名稱

適用法條

內容

分割方法

協議分割

824+758

共有人全體同意,若有共有人不同易,則裁判分割

裁判分割

824+759

共有人全體同意,若有共有人不同易,則裁判分割

調處分割

34-1+758

共有人若無法自行分割,任一共有人得申請調處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若共有人無法自行分割,任一共有人得申請該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政府進行調處,若不服調處,在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於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贈與:因為是無償處分,無償處分影響共有人權利,所以不適用土34-1

信託:1.信託是強烈信賴關係,所以要全體共有人同意

     2.34-1公布在前,信託法公布在後,因土34-1訂定時,未有信託法,因此處分不包含信託

 

出租:820,出租不是處分亦不是變更,是債權,不是物權。出租是管理行為,所以不適土34-1

分管:820,與分割不同,共有人於共有土地之分管協議作使用,屬管理行為,所以不適土34-1

共有土地興建房屋:是事實處分,乙影響物本身的權利,所以不適土34-1

共有物拆除: 是事實處分,乙影響物本身的權利,所以不適土34-1

 

EX:若公寓1-5樓要都更,是否適用土34-1?

:不適用,因為土地是區分所有,不適共有土地,拆除是事實處分,所以不適土34-1,但適用都市更新條例

 

34-1第四項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同一價格擴充為同一條件:除買賣價格相同外,買賣標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稅費負擔、瑕                            

    疵擔保等,皆須相同   (買賣:含標售、讓售、拍賣等)

()徵收以前之協議價購(3),協議價購=買賣,協議價購時,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免徵土增稅(42)與房地合一稅(4)

()出售於其他共有人:達立法旨意,則丙無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多人主張優先購買:依持分比例購買

()區分所有建物併同出售:適用於公寓大樓,建物與土地併同出售移轉,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98)

()停車位、攤位(獨立產權)出售:因車位有獨立產權與建號,且可獨立進出,其他共有人無先先購買權

()整宗土地出售:依土34-1的第一項:整體方面有共有土地之全部,第四項:個體方面出售其應有部分,以土34-1第一項+第四項,則有優先購買權。但無優先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適用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

()公同共有準用:1.人數 2.潛在應有部分 (1)繼承、應繼承 (2)合夥 (3)祭祀公會,房分比例

()如何對抗:1.預告登記(提存) 2.申請裁判分割 3.設定私人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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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萬超業李永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