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789 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488&q=c88e080373313ea3061ce9141e6adb6d&sort=DS&ot=in
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58萬7244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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