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房屋四號公園加盟店,民國105 年3 月29日被 告陳朝麟與王蘇明霞授權委由被告陳朝坤,
被告陳朝坤再委 任被告吳鳳湘與原告(承辦人:陳振昌) 簽訂專任委託契約 書(下稱系爭專任約),將其等名下共有之門牌號碼為新北 市○○區○○路000 號B2、B3、B4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
以新臺幣(下同)3,156 萬元之委託銷售價格委由原告仲介 銷售,
委託期間自105 年3 月30日起至105 年4 月30日止; 嗣於上開委託期間,
原告承辦人陳振昌積極覓得買方即被告 上煇精密儀器有限公司(下稱上煇公司),
除多次帶看外, 上煇公司就上開房屋漏水及裝設車梯等問題,委請原告承辦人陳振昌代為尋找廠商到現場勘查估價,
原告及承辦人陳振 昌於委託期間積極搓合買賣雙方,盡心盡力,並協助處理房 屋相關問題,
善盡仲介經紀人所應履行之仲介貴任,孰料, 原告承辦人於105 年6 月間查詢系爭房地謄本資料時,
竟發 現被告陳朝麟與王蘇明霞及上煇公司竟於105 年4 月25日私 下簽約買賣(下稱系爭買賣),
並於同年6 月4 日完成移轉 登記。其等欺騙之行為,除逃避買、賣雙方應盡之義務外, 可謂毫無誠信,實令人氣結。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233 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487&q=c88e080373313ea3061ce9141e6adb6d&sort=DS&o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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