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係於73年8 月30日興建完成,依系爭契約特別約定事項第10條約定,三孔平均值之氯離子含量 標準為0.6公斤/立方公尺,
依鄭兆鴻試驗室之檢測結果,餐 廳、客房、前客房分別為0.3183、0.4669、0.8851公斤/ 立 方公尺,
平均值為0.5567公斤/ 立方公尺,並未超過兩造約 定標準;又伊並未保證系爭房屋無鋼筋外露之品質,
上訴人 看屋時已知系爭房屋有氯離子含量偏高、漏水、鋼筋外露等 情事,並於簽約當場以屋況不佳為由,
要求伊降低售價,兩 造方以1,267 萬元成交,伊雖同意降價出售,但特別約定「 不負修繕、瑕疵擔保責任」,
上訴人自不得再向伊主張負物 之瑕疵擔保責任;另上訴人請求伊賠償系爭房屋之修繕費用 ,
顯與加害給付無涉等語,資為抗辯。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字第 50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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