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嗣後於民國107 年1月10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婚字第116 號成立和解離婚,
原告婚後財產僅有價值新 臺幣(下同)7萬8,000元之87 年BMW車子一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婚字第116號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477&q=c88e080373313ea3061ce9141e6adb6d&sort=DS&o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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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嗣後於民國107 年1月10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婚字第116 號成立和解離婚,
原告婚後財產僅有價值新 臺幣(下同)7萬8,000元之87 年BMW車子一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婚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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