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燈煌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 年度上易字第27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於102 年3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戒慎其行,
為址設 新竹市○○區○○○路00號「永慶房屋新竹景觀大道加盟店 」之房仲業主管,
明知其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除應有特定目的外,
並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第1 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竟違反上開法律規 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於民國106 年4 月中 旬某日,向蘇慶典(蘇慶典所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5055 號、第28500 號提起公訴)
以新臺幣(下同) 10萬元之代價購入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客戶開發搜尋 系統」軟硬體各1 套
(包含:筆記型電腦、固態硬碟及軟體 ),並於購入之日起至同年5 月10日上午10時20分許遭法務 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執行搜索前止,多次在新竹地區,接續 利用該套軟體蒐集、處理他人即
不動產所有權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家電話或手機號碼、戶籍地址、投保單位、就職單位歷史紀錄等個人資料,
且無符合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俾利自己及其 下屬能利用該等資料,
取得聯繫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方式,足 生損害於他人。
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竹簡字第 1186 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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