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親自辦理:
請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印鑑章、登記申請書、切結書(敘明滅失原因)等文件至土地(建物)所屬之地政事務所櫃台辦理收件。(申請人如不檢附印鑑證明,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經本所指定人員核符後,當場於申請書或切結書內簽名。)
2.委託他人辦理:
檢附申請人之印鑑證明、身分證明文件、蓋妥印鑑章之切結書(敘明滅失原因)、登記申請書(記明委任關係),由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至土地(建物)所屬地政事務所申辦。
收件後由承辦人員審核無誤後即予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
如無人提出異議,於公告期滿後即補發權狀。
申請登記案件收據之內容:
收件字號、收件日期、登記原因:書狀補給
地號、建號、申請人(蓋章)、地政事務所收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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