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Q來自客戶的詢問】
繼承不動產後售屋注意事項
1.取得時間(105年1月1日以前(舊制) / 105年1月1日以後(新制))-關於房地和一稅與售屋成本
繼承取得出售時,僅對房屋的所得課稅,出售土地的所得屬免稅的所得;在105年1月1日以後
取得的房地,出售時是以房地的總售價-房地總成本-必要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所得額,再按持有期間的長短適用不同的稅率。繼承開始日為取得日,不是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呦
2.取得成本(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之適用法令
取得成本計算基礎是依據當初繼承或贈與時之房地產的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價格,在賣出時計算其所得時。
成本可扣掉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相關費用(例如仲介費、裝潢費、代書費)
若為共有繼承,可以申請免稅證明(財產數量、持分、核定價額)
3.如果原適用舊制,經試算後,使用新制較划算且資格符合者,則可以用新制,但必須30天內申報
繼承人同時符合所得稅法第4-5條的所有要件,所得稅的稅率就會大幅降到只有10%,
且還可享有400萬的免稅額,所以要處分遺產的人,一定要知道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必須要將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其中一個人的戶籍遷到繼承的房子
第二、必須要實際住在繼承的房子內連續滿六年。
第三、必須在房子賣掉的前六年內,沒有將繼承的房子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第四、必須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所有人在房子賣掉的前六年內,
都沒有利用該款規定享有低稅優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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