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店裡來了一位客戶,詢問賣屋相關事宜,經深入了解後,得知他正面臨法院判決的苦惱

x先生告訴我,他被弟弟主張並被弟弟告變價分割,我聽了才告訴他

是不是有一間房子或土地?他說是。我問是剛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或是投資共買的分別共有?

才了解弟弟因為知道建商談改建,分配後續效益,弟弟出價低於市價,要向x先生購買

x先生認為價格差距太大而不同意,所以否決了弟弟的要求,然而弟媳是專業人士(買法拍屋)

進而向法院提出變加分割主張,而法院判決書也已判,我向x先生說明其權利後與分析狀況後

他是低收入戶,只能欣然的接受,因為x先生沒有資金能行使相關權利

至於弟弟或弟媳的出價價格是數法院拍賣的接近3拍的價位

若弟弟或弟媳是爲了都更後的分配效益,我想也是有一定的風險

也許被買走了,或是買到了而都更不成,都有其一定的風險。

但是這又是一例在現實社會中的(利益當道,親情殿後)人生百態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民法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在共有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中,於拍定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應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其優先承購權,若執行法院未於拍賣公告登載系爭土地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之意旨,亦未將載有此意旨之通知書送達該土地共有人,或拒絕該土地共有人行使其優先承購權,應皆屬違法,共有人應得聲明異議。

依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又依同法條第7 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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