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8條
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已於該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出售前1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 只要出售
舊房地與 重購新房地的時間 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 差距在 2 年以內, 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 抵 稅優惠,但該重購的 新房地於重購後 5 年內應 供自住使用,
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 再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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