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處分新制課稅範圍房屋、土地,應如何計算課稅所得?(2912)

項目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有固定營業場所

無固定營業場所

課稅範圍

1051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以下簡稱房地)

10511日以後取得

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課稅方式

結算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房地所在地國稅局代為申報納稅

課稅稅基

房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A-土地漲價總數額
  •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0
  • A0,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A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A不得自該營利事業之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課稅稅率

20%
 

依持有期間認定

持有房地1年以內交易:45%

持有房地超過1年交易:35%

盈虧互抵

虧損得後抵10

(免納所得稅的土地不適用)

不適用

註: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

資料來源: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897/8031925934605692625?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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